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登記規則 › 第13條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3條

所有人申請航空器所有權登記(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同時申請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免重覆提出。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1條看 航空器登記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