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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 第16條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6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
第六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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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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