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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5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以下簡稱國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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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