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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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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2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 一、操作飛航計畫。 二、飛航管制之要求。 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從事飛航時,得依水陸之地標作參考。但民航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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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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