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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 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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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