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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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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