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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錄供民航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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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