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221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1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依
第二百十四條
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並轉赴備用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0-1條
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2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