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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2條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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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