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23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