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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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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以單發動機航空器飛航時,考慮飛航時之天氣情況,於航路或操作區域任一點發生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能飛至可執行安全迫降點。陸用航空器應有適當地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水陸二用航空器應有適當之地面或水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 航空器使用人以單發動機航空器執行任務時,除最新天氣報告或預報顯示計畫航路(包含起飛、降落)及預計抵達目的地後一小時內之天氣狀況,可於雲幕天氣情況下仍能獲得目視參考外,不得執行雲上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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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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