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240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0條

航空器應裝置經認可之便攜式滅火器,其裝置數量依附件二十一辦理。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於使用時,不得肇致航空器內有毒性之空氣污染。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39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