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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4條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號產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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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