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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6條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 一、滑行燈。 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 四、客艙之照明燈光。 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 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手電筒。 飛機裝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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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