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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8條

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載客座位數超過九座者,應備有具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前項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備有自動提供適時及明確之接近地面可能危害之功能: 一、過大之下降率。 二、起飛後或重飛時,過大之高度損失。 三、未能與地面保持安全距離。 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座位數超過九座者,其裝置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至少應提供下列情況之警告: 一、過大之下降率。 二、過大之地面接近率。 三、起飛後或重飛時,過大之高度損失。 四、完成降落外形前,未能與地面保持安全距離。 五、過度低於儀器進場下滑道。 依第一項規定應裝置具有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航空器,因該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及航空器使用人無法於現貨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或原設計國等民航主管機關之補充型別檢定證供技術修改所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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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