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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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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條
機長於開始飛航前,應熟悉該次飛航之相關資訊,該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儀器飛航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及飛航管制機構告知機長之任何延誤。 二、該飛航所使用機場之可用跑道長度及下列之起飛及降落資訊: (一)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其等效手冊中,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距離資料。 (二)與航空器性能有關之機場標高、跑道坡度、航空器總重、風及氣溫預期值之可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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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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