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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9條

具動力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符合附件二十三之規定。 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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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