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03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3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02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0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