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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9條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 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 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 三、於機場指定之 B 類、C 類、D 類或 E 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 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 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 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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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