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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 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用。 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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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