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320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0條

航管雷達迴波器應於飛航前每二十四個曆月內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 安裝或維護航管雷達迴波器後,如可能造成資料傳送誤差者,應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 前二項之測試及檢查,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 一、維修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無線電設備類別三級能量。 (二)具有該航管雷達迴波器型別之維護能量。 (三)具有限制性檢定能量且適合該測試之維護能量。 二、依本規則第二章或第三章營運並持有民航局核准維護計畫之航空器使用人。 三、安裝該航管雷達迴波器之航空器原製造廠。
AI 白話解釋
← 第319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