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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8條

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 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 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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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