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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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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 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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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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