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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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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