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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如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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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