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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 一、已顯示醉態者。 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 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 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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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