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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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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直昇機選擇使用海上備用機場,除應考量重要控制系統及重要機件之機械可靠性,據以判定備用機場之適合性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僅於通過不得轉回點後始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未通過不得轉回點前僅得使用陸上備用機場。 二、於到達海上備用機場前,直昇機於單一發動機性能失效之情形下仍能安全飛航。 三、應保證能取得直昇機起降甲板。 四、應有可靠及精確之天氣資訊。 五、於得以攜帶足夠油量飛航至陸上備用機場時,不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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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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