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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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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 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 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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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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