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76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6條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 航空器使用人以二具以上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實施延展轉降時限作業,應在操作飛航計畫中選定航路備用機場,並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5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7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