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第95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5條

各型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依所從事之飛航需要配備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4條看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9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