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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0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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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