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 第8條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