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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 第22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維修廠臨時運送器材、裝備及人員至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工作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工作係經民航局認定因其特殊情況下之需要執行者。 二、該工作有重複性需求且其維修廠手冊內容包括在維修廠廠房以外之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工作或特業維修作業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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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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