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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4條

維修廠應訂定維修廠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並保持最新及完整之手冊內容,供維修廠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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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