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 第34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 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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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