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 第4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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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