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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 第9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民航局得頒發以下限定類別之檢定證書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 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 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 三、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螺旋槳。 四、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儀表。 五、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無線電裝備。 六、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附件。 七、起落架組合件。 八、特定製造廠之浮筒。 九、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旋翼葉片。 十、航空器織布類蒙皮維修。 十一、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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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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