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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 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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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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