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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1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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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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