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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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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