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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轉讓補充型別檢定證時,受讓人應檢附補充型別檢定證及轉讓契約文件報請民航局同意後,換發補充型別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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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