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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申請變更製造許可項目表者,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換發製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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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