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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3條

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前項貨機進口後,其用途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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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