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53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3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前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得轉讓。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5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