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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4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技術標準規定編號標示其產品。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將技術標準規定之編號標示於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之產品時,民航局得廢止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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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