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 第23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3條

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接受檢查: 一、在清潔及無裝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 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 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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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