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