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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第13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施行前,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而設置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規則施行前,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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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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