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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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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