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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立之進出口貨棧,其登記與管理應另依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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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