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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 每一主提單應將其涵蓋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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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